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北)决字[2025]第1419号
被处罚人文*,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唐洞*******,现住湖南省资兴市唐洞*******。
现查明:2025年6月5日8时许, 违法人员文X骑着自己的电动车从郴州市北湖区XX路XX所往XX桥方向行驶,行驶到XX路与XX路十字路口时,右转过去往XX桥方向走的时候看到正在执行职务的交警工作人员,文X驾驶着电动车直接撞向了正在执行职务交警。随后将交警撞倒在地上并摔伤,自己也跟电动车一起倒在地上并摔伤。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监控截图,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文*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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