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呆)决字[2025]第0449号
被处罚人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三湖*******,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
现查明:2025年6月24日16时48分许,违法行为人王XX带着一个蓝白色外卖袋同违法行为人莫XX一起在XXXX学院XX栋宿舍楼寻找毕业生遗弃的物品;当发现该院XX栋XX宿舍内毕业生已打好包未拿走的物品和放在宿舍内未拿走的物品后,违法行为人王XX便在该宿舍内的一个蓝色包里拿走三百元现金,同时还在一个黑色包里拿走四百元现金;违法行为人王XX在明知宿舍内的贵重物品不是学生遗弃物品的情况下,为了贪小便宜随意拿走她人财物的行为属于盗窃的行为,经审问,违法行为人王XX对其实施的盗窃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视听资料,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王**主动投案自首和退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