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禁)决字[2025]第0700号

  被处罚人许*,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嘉树*******,现住湖南省醴陵市嘉树*******。
  现查明:2025年5月底的一天及6月24日15时许,违法行为人许×在自己位于醴陵市嘉树镇×村×组×号的家中使用溜冰壶通过烧板的方式吸食冰毒,许×在吸食毒品后均驾驶车辆(车牌为:湘B0AU53)。2025年6月24日,违法行为人许*被我局查获,经具有尿检资质的民警对许*的新鲜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证人证言、查获经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照片、违法行为人许×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许*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