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公(坡)决字[2025]第0527号
被处罚人梅*,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坡头*******,现住湖南省汉寿县坡头*******。
现查明:2025年6月23日13时许,违法人员徐某和违法人员梅某在汉寿县坡头镇XX村X组路段,因会车问题产生口角,后徐某将梅某打伤。在徐某后离开现场后,因心中气愤又返回现场,用脚踢了梅某下半身,这时梅某父亲梅某某正好赶来,和徐某发生冲突,双方互相殴打,梅某见其父亲被打后,对徐某进行殴打。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陈述、同案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梅*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汉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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