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黄)决字[2025]第0500号
被处罚人倪**,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新宁县黄龙镇天台*******,现住新宁县黄龙镇天台*******。
现查明:2023年至2024年10月,倪x明听麻将馆的牌友说在曹x梅那里买地下六合彩赢了钱,倪x明跟着他们找曹x梅买码(指地下六合彩),每次买的少的时候10元、20元,买得多的时候500元,一起大约买过几十次,期间中码获利大约5500元钱。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倪**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并主动退还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决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倪**罚款伍佰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追缴其违法所得550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宁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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