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秩)决字[2025]第1533号
被处罚人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市大祥区板桥*******,现住邵阳市大祥区板桥*******。
现查明:2025年6月25日20时55分许,呙**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途经邵东市衡宝路与建设路交叉口地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34mg/100mL。经查询,呙**于2025年1月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邵东交警查获过,其行为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含量测试报告、第一次酒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呙**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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