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春)决字[2025]第1584号
被处罚人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春华*******,现住湖南省长沙县春华*******。
现查明:2025年05月22日10时许,违法行为人石××在长沙县春华镇武塘村移山组与石××(已刑拘)因为停车问题发生纠纷并发生冲突,石××用拳头对石××进行殴打致使石××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石××本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现场视频、指认视频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石*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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