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黄)决字[2025]第0501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新宁县黄龙镇横铺*******,现住新宁县黄龙镇横铺*******。
现查明:2024年下半年,因曹x梅是横铺街上开麻将馆的,同时也卖码,周乾x顺经常在她那里打麻将,后经常在曹x梅处买码。一般一次买几十块钱,买得多时几百块钱,每次买码都是将要买的码通过微信发给曹x梅,然后再微信转账或发红包付钱,中了的话曹x梅就会用微信支付给周x顺,期间周x顺中码获利约55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周**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并主动退还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决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罚款伍佰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追缴其违法所得550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宁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