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五)决字[2025]第0905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龙塘乡洗马*******,现住安化县龙塘乡洗马*******。
现查明:2025年6月20日16时许,违法行为人黄X乘坐出租车经过本市芙蓉区定王台附近时,吸食了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2025年6月24日,黄X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违法行为人陈述;尿样检测结果;指认照片;毛发检测结论;人口信息及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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