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公(良)决字[2025]第0274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苏仙区良田*******,现住郴州市苏仙区良田*******。
现查明:2025年6月24日,群众匿名报警称:李X姣(女,431003196603210945,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良田镇百丈村20组)因自己在广西路桥项目工地上摔倒与广西路桥项目部协商赔偿未果,在位于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良田镇陈家湾村广西路桥项目部办公室中,占用工作人员工位,造成项目部的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开展工作,李x姣构成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提取笔录、到案经过、检查笔录、广西路桥耒宜项目开工令、广西路桥营业执照、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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