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忠)决字[2025]第0422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通城县马港*******,现住湖北省通城县五里*******。
现查明:2025年6月24日下午15时许,刘×、吴×、潘××、卢××、刘×、陈××、胡××、李××、毛××、杨××、葛××、葛××、徐××等人在湖南省临湘市忠防镇双港村五房组一间民房旁边的铁棚中,以最低100元,上不封顶的方式,以玩“三不像”赌博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 2、辨认笔录 3、户籍资料 4、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临湘市公安局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临湘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