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禁)决字[2025]第0695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山县白果*******,现住湖南省衡山县白果*******。
现查明:2025年6月15日、2025年6月19日及2025年6月23日,违法行为人李×在位于醴陵市嘉树镇×宾馆的×房间内伙同刘×、刘×等人使用溜冰壶通过烧板的方式吸食冰毒,共三次。2025年6月24日,违法行为人李×被我局查获,经具有尿检资质的民警对李×的新鲜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另查明:2017年5月30日违法行为人李×因吸毒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行政拘留五天。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尿检提取及告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前科、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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