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伍)决字[2025]第1080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大顺乡清风村1组*******,现住长沙市岳麓区天顶*******。
  现查明:2025年03月03日,违法行为人李××为办理贷款将本人浙商银行卡(开卡地:长沙市开福区,卡号:6223××××0313)提供给他人,帮助他人进行资金转移结算,收到他人转账116000元,转出115800余元。经查证,其中被电信网络诈骗的被害人钟××向其浙商银行卡转账73000元。
  以上事实有李××的陈述、受××的陈述、手机截图、到案经过、断卡线索截图、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李**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