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交屈子祠)决字[2025]第0628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桃林*******,现住湖南省汨罗市桃林*******。
现查明:2025年06月25日19时许,违法行为人杨XX酒后驾驶湘F8XXX3牌小型汽车沿X112县道由东往西行驶至汨罗市桃林寺镇XX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8mg/100ml。经查,杨XX分别于2019年03月27日饮酒驾驶和2019年05月24日再次饮酒驾驶被处罚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违法行为人杨XX行为系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杨XX的陈述和辩解,现场照片,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驾驶人查询结果单,饮酒驾驶及再次饮酒驾驶前科(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
履行方式:由汨罗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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