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漳)决字[2025]第0575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源县浔阳*******,现住湖南省桃源县浔阳*******。
  现查明:2025年6月21日07时44分,陈xx使用抖音号:chenjianzhong75,抖音昵称“xx家庭农场”的账号,在抖音平台上面发视频公然言语辱骂桃源县xx局局长xxxx,对其造成不良影响。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及申辩、证人证言、被侵害人陈述、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桃源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