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治)决字[2025]第1074号
被处罚人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马田*******,现住耒阳市蓝天市场1*******。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江××于10多年前开始吸食毒品,2025年4月因涉嫌贩卖毒品被耒阳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现处于监视居住阶段。其最近一次吸食毒品是2025年6月19日22时许,因雷××(另案处理)想吸食毒品,遂询问江××是否有渠道获取毒品,江××因无力购买毒品,又想要蹭吸毒品便帮助雷××购买毒品。成功购买到毒品后,江××与雷××及雷××的两个朋友,共四人,一起在雷××车上、大市敖山乡一居民楼内通过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吸食毒品工具是雷××的两个朋友提供的。
以上事实有讯问笔录、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江**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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