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人)决字[2025]第1417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苏仙区白露*******,现住郴州市苏仙区白露*******。
现查明:2025年6月期间,违法行为人谷×兴伙同违法行为人陈×文、何×凯、何×涵帮助在“飞机”APP上联系的上线“阿祥”“夏天”,使用违法行为人杨×涵和违法行为人蒋×伟(未到案)盗窃来的电话卡拨打诈骗电话。违法行为人谷×兴、陈×文、何×凯、何×涵共获利14157.95元钱。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询问笔录、违法行为人谷×兴询问笔录、违法行为人杨×涵询问笔录、违法行为人何×凯询问笔录、违法行为人何×涵询问笔录、违法行为人陈×文询问笔录、监控截图,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万伍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壹万伍仟圆整;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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