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乐)决字[2025]第0926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6月24日18时许,李××因医疗美容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与陈××、王×等人发生口角纠纷,李××在王×等人驾车离开过程中在娄底市娄星区×××门口拦截王×等人驾驶的车辆并电话联系李×到场帮忙,李×驾驶车辆将王×等人驾驶的车辆拦截并拉门把手,整个过程持续约一分钟左右。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提取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