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茨)决字[2025]第0528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
现查明:2025年4月23日17时许,在株洲市荷塘区茨菇塘路XXXXXX小区前坪,方某、贺某某与唐某某因停车发生纠纷,进而导致双方发生侮辱他人和故意伤害的违法行为。方某与唐某某相互采取语言辱骂、朝对方面部吐口水的方式侮辱对方。方某采用抓抠的方式抓伤唐某某右颞部。唐某某采用推掌等方式故意伤害方某,用脚踢的方式故意伤害贺某某。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报案材料,监控视频,伤情鉴定文书,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合并执行行政拘留8日并处罚款5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株洲支行三二〇分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八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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