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茨)不决字[2025]第0100号
违法行为人贺**,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
现查明2025年4月23日17时许,在株洲市荷塘区茨菇塘路xxxxxx小区前坪,方某、贺某某与唐某某因停车发生纠纷,进而导致双方发生侮辱他人和故意伤害的违法行为。纠纷发生过程中,贺某某存在情节轻微的辱骂唐向阳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报案材料,监控视频,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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