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嵩)决字[2025]第0690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
  现查明:2025年5月10日晚上20时许,违法行为人张×伙同罗××在××超市附近发现超市存在漏洞,遂商议盗窃超市物品。之后两人进入超市将盗窃的卤菜等放进购物篮内,张×将购物篮推至超市外面,罗××则在超市外面乘四周无人注意时,将购物篮内的物品盗走,盗窃的卤菜等物品价值200元左右。2025年5月11日19时许,违法行为人张×伙同罗××再次窜至××超市,以相同方式盗窃饼干等物,价值400元左右,在超市出口处,因害怕被现场保安发现,两人未拿取盗窃的物品而逃离现场。2025年6月张×因盗窃被荷塘分局月塘派出所不予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受害人陈述、指认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