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城西)决字[2025]第0243号

  被处罚人夏**,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田县龙泉*******,现住湖南省新田县龙泉*******。
  现查明:2025年6月16日16时许,夏**在新田县尚品国际物业办公室因琐事用左手打了邹玉华头部一巴掌,造成邹玉华头面部软组织挫伤。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陈述、违法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夏**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新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