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芦(庆)决字[2025]第0442号

  被处罚人何**,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
  现查明:2025年6月24日晚上20点到21点30分左右,违法行为人鲁××、阳××、张××、何××、“梅花姐”(未到案)在株洲市芦淞区锦绣江山一期门口的××店,通过打红中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自摸是100元至120元,放炮是120元,何××携带赌资500元,输了10元,剩余490元。2025年6月24日,,违法行为人鲁××、阳××、张××、何××被民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株洲市建设银行城南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