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洪)决字[2025]第1074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乡县黄山*******,现住湖南省安乡县黄山*******。
现查明:2025年5月21日晚上、22日凌晨时分,涉嫌盗窃嫌疑人王××伙同贺××、舒××至长沙市开福区华为湖南总部工地准备实施盗窃,王××在实施盗窃前,找到并买通工地当天值晚班的保安李××,并在盗窃得手后给了李××300元现金的好处费。据违法行为人李××的陈述,2025年5月中旬,涉嫌盗窃嫌疑人王××以同样的方式找到值晚班的李××进入工地盗窃电缆线,并在盗窃得手后给了李××200元现金作为好处费。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的陈述,嫌疑人贺××、王××的供述,被害人葛强的陈述,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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