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公(刑)决字[2025]第0191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现住河南省商丘市永城*******。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付xx、邓xx于2025年4月从湖南湘潭随传销组织迁移到湖南衡阳,后在衡阳市珠晖区xx垃圾站后民房七楼窝点处参与传销组织。 2025年6月10日受害人谢xx被其同学赵x以找工作名义骗至该窝点。从6月16日开始, 付xx、邓xx等该传销组织人员对谢xx进行非法拘禁,在谢xx欲离开窝点时,该传销组织人员拦住房门不让其离开,付xx、邓xx在该窝点看管谢xx,看管时间长达四至五个小时,后于6月20日凌晨, 谢xx趁上厕所时从厕所窗户爬出逃脱。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材料;受害人材料;证人证言;抓获经过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衡阳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