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涌)决字[2025]第1402号

  被处罚人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宁家坪*******,现住湖南省攸县宁家坪*******。
  现查明:2025年5月底至今,一男子(在逃)在郴州市经开区长冲工业园陈××的××餐厅内摆放了两台老虎机,并答应给陈××两台“老虎机”每月400元好处费,但是暂时还未收到好处费。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指认笔录、销毁照片等证据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