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斫)决字[2025]第1519号
被处罚人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现住湖南省邵东市斫曹*******。
现查明:王**与王永权两家因门口对面的马路土地归属问题多次发生纠纷,2024年,经邵东市人民法院、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裁定:王永权之前以两间猪栏地置换王炎生家土地用于修路属实,王仕、王炎生(王**丈夫)不能挖断道路、砌筑石墙以阻拦人车通行。2025年6月25日上午8时许,在斫曹乡群立村万福二组王**家对面的马路上,王永权叫来挖机准备对马路边的水沟进行清理,在挖机行驶到马路路口时,王**以法院未判决清楚为由,王**采用站在马路路口中央的方式,阻拦王永权叫来的挖机通行,直至下午近17时许,王**阻拦挖机通行时间长达近9个小时。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供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法院判决书等证据证实。
2025年1月4日,王**与王永权因土地纠纷,王**阻碍交通通行长达4个小时,王**被邵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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