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太)决字[2025]第0647号
被处罚人汤**,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太芝*******,现住湖南省新邵县太芝*******。
现查明:2025年06月19日08时至10时许,违法行为人汤**在新邵县太芝庙镇××村5组自己家中一楼堂屋中,提供“筒子”麻将及场所给汤石大、汤用日、汤百良、汤良化、汤国忠等人采取“扳砣子”的方式进行赌博,汤**本人坐庄,赌注为10元至30元不等。同日12时至14时许,汤**再次在自己家中提供“筒子”麻将及场所给汤石大、汤用日、汤百良、汤良化、汤雄兵、汤辽雄等人采取“扳砣子”的方式进行赌博,汤**与汤国忠合伙坐庄,赌注为10元至100元不等。汤**一共赢了9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辩解、同案人陈述、现场照片、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汤**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汤**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汤**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新邵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新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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