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公(刑)决字[2025]第0189号

  被处罚人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幼平乡通曹村陇化*******,现住幼平乡通曹村陇化*******。
  现查明:姚**从2025年在湘潭加入传销组织,2024年4月份,该传销团伙从湘潭转移至衡阳市,其中在衡阳市珠晖区有一个窝点,该窝点领导为陈选飞、王寿鹏,2025年6月10日受害人谢帮富被其同学以找工作名义骗至衡阳,从6月16日开始对谢帮富进行非法拘禁,其中6月19日晚,陈选飞安排姚**、邓彦坤至珠晖区杨运路垃圾站后民房七楼的窝点看管谢帮富,看管时间长达四至五个小时,后谢帮富趁上厕所时从厕所窗户逃脱。
  以上事实有1.姚**本人的陈述和辩解;2.受害人谢帮富的陈述;3.其他违法犯罪人员的陈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衡阳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