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治)决字[2025]第1075号
被处罚人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大和*******,现住湖南省耒阳市大和*******。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雷**于2025年1月开始吸食毒品冰毒,其最近一次吸食毒品是2025年6月19日22时许通过一个朋友江文亮(另案处理)联系通过微信扫码支付的方式购买了价值3500元的毒品冰毒,后在耒阳市景强国际附近小区门口以“丢图”的方式拿到毒品后,两人在雷**的车上一起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其当时吸食了七八口的样子。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雷**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雷**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雷**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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