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中洲*******,现住湖南省岳阳县中洲*******。
现查明:2025年6月3日11时许,违法人员宋XX通过手机微信群看到群里有人发布“兼职一小时,700元-800元,私聊”,随后宋XX通过微信(微信昵称:XX,微信号:sXXXXXX6912)添加对方微信(微信昵称:1)为好友,经对方通过微信向宋XX介绍兼职的内容为提供本人名下的电话卡,用两台手机,其中一台登录QQ与客服视频通话,另外一台用手机卡按照客服提供的电话号码进行代打电话,并发给宋XX一张操作流程的图片,宋XX同意后便在岳阳县荣家湾街道XX路附近的一家手机维修店办理了一张中国XX的电话卡(号码:156XXXX5350)。6月4日15时许,宋XX来到在位于岳阳县XX乡XX家中,通过微信与对方联系后,对方通过微信发给宋XX一个二维码,宋XX使用XX的vivo备用手机登录QQ(昵称为:“。”,QQ号:15XXXX8414)后扫码进群,办理的中国XX手机卡安装在自己使用的华为手机内,宋XX按照QQ视频通话的女客服进行代打电话,女客服以“教育机构退费,需添加受害人QQ,通过QQ发送诈骗软件,通过下载软件实施诈骗”,从4日15时52分至17时14分,宋XX使用名下的中国XX电话卡代打诈骗电话五十个。
以上事实有宋XX本人的陈述与申辩;提取笔录;提取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中国XX电话号码通话详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宋**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巴陵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仟圆整;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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