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园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公(刑)决字[2025]第0037号

  被处罚人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东县白地*******,现住湖南省祁东县白地*******。
  现查明:2025年06月25日15时许,在永州市经开区仁湾镇XX村XX山,邹XX伙同一名男子(外号“酒鬼”)使用老虎钳子等工具剪了周XX抽水泵的电线实施盗窃,随后被受害人周XX发现,“酒鬼”立刻携带工具骑着电动车已逃脱,违法人员XXX被受害人周XX当场控制住,经民警清点,被盗电线价值约400元。
  以上事实有1.受害人询问笔录;2.违法人员供述;3.现场指认照片;4.盗窃赃物照片;5.其他证据等证据证实。
  从重情节:1.违法人员曾因多次盗窃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盗窃三次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2.结伙盗窃,起主要作用; 从轻情节:盗窃未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邹**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凤凰园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