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临公(忠)不决字[2025]第0058号
违法行为人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通城县沙堆*******,现住:湖北省通城县沙堆*******。
现查明潘**在赌场中只是售卖饮料、矿泉水,并未参与赌博。
以上事实有无人指认。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5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