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高(白箬))决字[2025]第1123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汉寿*******。
  现查明:杨X辉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于2025年1月23日驾驶湘AXXXXS从益阳军山铺上高速经长张高速往长沙方向行驶,在行至长张高速24公里+200米位置时,与前方正常行驶的湘XXX9机动车发生追尾,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当日事故发生后杨X辉被高速交警查获,交通事故负全责。
  以上事实有杨X辉本人的陈述和申辩、事故现场照片、事故认定书、驾驶证查询结果、查获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