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公(溪)决字[2025]第0439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许家*******,现住慈利县许家坊乡陈*******。
  现查明:2025年5月7日,陈X明知国家法律禁止买卖、出租、出借个人银行账户,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杨XX将父亲陈XX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217XXXXXXX03128064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刑事案件被害人林XX的被诈骗资金转入陈XX的银行账户10000元人民币,陈X、杨XX通过微信将该笔资金转给他人并从中各自获利300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X、杨XX的陈述与申辩、被害人林XX的询问笔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2025年6月25日陈*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罚款壹仟贰佰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没收陈**的违法所得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慈利支行缴纳罚款壹仟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