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合)决字[2025]第0267号

  被处罚人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石鼓区合江街道五*******,现住蒸湘区朱雅塘10*******。
  现查明:2025年6月25日9时许,梁XX在衡阳市石鼓区合江小学边的废弃房屋内盗窃一台菲利普山地两轮自行车(2024年7月份523元钱购买),将自行车骑到衡阳市蒸湘区中心汽车站附近朋来宾馆内.
  以上事实有梁XX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被盗物品等证据证实。
  因梁**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违反治安管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对梁**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梁**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