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治)决字[2025]第0915号

  被处罚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玉潭*******,现住湖南省宁乡市玉潭*******。
  现查明:2025年6月24日22时许,徐*醉酒后持鱼竿无故将停放在宁乡市玉潭街道合安社区××家园小区内道路边的一台大众高尔夫嘉旅轿车副驾驶反光镜砸坏,后玉潭派出所民警出警时,又无故持鱼竿将湘A3××警车挡风玻璃及引擎盖砸坏。经鉴定,被损坏物品总价值1540元。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视频制作说明,指认笔录,自述材料,价格认定书,受害人询问笔录,徐*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宁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宁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