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新)决字[2025]第1581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沅陵县马底*******,现住湖南省沅陵县马底*******。
  现查明:2025年6月20日0时许,违法行为人谢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窜至湖南省长沙县泉塘街道桂花路与东升路中间的漓湘西路辅路上,将被侵害人程X的福田欧曼货车(赣FXXXXX)油箱内柴油抽出6桶后盗走,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谢XX本人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陈述、到案经过、指认照片、户籍查询信息、扣押物品清单、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