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岳)决字[2025]第0432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赫山区岳家*******,现住益阳市赫山区岳家*******。
  现查明:2025年06月25日17时许,陈XX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未佩戴头盔驾驶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途径赫山区XXX镇XXX村X0XX县道XX线3公里附近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书证、现场照片、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陈**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行为属于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之二,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