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定)决字[2025]第0889号
被处罚人胡**,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
现查明:2025年6月24日晚上,违法行为人胡X英、王X、陈X、胡X红、林X奇等人在长沙市芙蓉区XX小区XX栋X单元X楼XX麻将馆内,以玩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单注金额50元,全场输赢1000元,后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现场扣押赌资1800元。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查获经过;违法行为人胡X英、王X、陈X、胡X红、林X奇的询问笔录;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经过;现场检查照片;指认照片;身份信息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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