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崇)决字[2025]第0669号

  被处罚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
  现查明:2025年06月20日16时许,违法人徐X圆在明知他人从事电信诈骗的情况下,于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XXX社区一租房内,提供一张个人电话卡帮助他人完成电信诈骗活动。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陈述与申辩、户籍信息、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捌佰圆整,没收违法所得(763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张家界市工商银行永定区支行缴纳罚款捌佰圆整;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