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韭)决字[2025]第0885号

  被处罚人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甘溪*******,现住长沙市芙蓉区韭菜*******。
  现查明:2025年5月至2025年6月24日,违法行为人蒋XX多次在本市芙蓉区韭菜园X苑X栋XX房的家中吸食危险物质“笑气”一氧化二氮。2025年6月24日凌晨,蒋XX伙同朱秀XX、 李XX、李XX在家中同场吸食了危险物质“笑气”。2025年6月24日,蒋XX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违法行为人的陈述;扣押材料;物证照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