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西)决字[2025]第1589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西河*******,现住新化县西河镇铁山*******。
  现查明:2015年11月份的一天,违法行为人HANG xx未持有效证件进入中国,违法行为人肖xx经人介绍认识了HANG xx,肖xx将其带回家中,并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双方共同生育一子一女,HANG xx中国居留未办理合法手续,肖xx容留HANG xx在新化县西河镇铁山村家中生活至今。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9条第1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肖**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