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公(刑)决字[2025]第0190号
被处罚人卢**,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高岭镇江中村吞香*******,现住高岭镇江中村吞香*******。
现查明:卢某于2025年4月在衡阳市珠晖区杨运路某民房七楼窝点处参与传销组织。2025年6月10日受害人谢某被其同学以找工作名义骗至该窝点。从6月16日开始,卢某等该传销组织人员对谢某进行非法拘禁,在谢某欲离开窝点时,该传销组织人员拦住房门不让其离开,卢某帮助同伙言语攻击谢某,在谢某语音呼叫手机报警时,卢某将手机关机。6月19日晚,该窝点领导陈某安排姚某、邓某至该窝点看管谢某,看管时间长达四至五个小时,后于6月20日凌晨,谢某趁上厕所时从厕所窗户爬出逃脱。
以上事实有1、受害人的陈述;2、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3、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卢**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衡阳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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