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清)决字[2025]第0302号

  被处罚人舒**,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沅陵县清浪*******,现住湖南省沅陵县清浪*******。
  现查明:2025年06月22日09时许,舒某某所养家犬与清浪乡××村×××组搅拌站工作人员所养家犬发生争斗,导致舒某某与×××工作人员双方发生口角纠纷,引起舒某某心中不满,导致舒某某于13时许冲进××××××门卫室对工作人员肖某进行殴打。整个殴打过程中,舒某某共打了受害人肖某左脸3个耳光,并使用小铁铲打了肖某左边后脑勺一下,肖某未还手。经医院诊断,肖某头皮挫伤且多处软组织挫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被侵害人陈述及其他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诊断证明、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舒**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沅陵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沅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