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梅)决字[2025]第1586号

  被处罚人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吉庆*******,现住湖南省新化县吉庆*******。
  现查明:2025年6月24日1时许,李××与刘××新化县上渡街道××酒吧门口聊天,李××(同音)、康××在李××两人不远处站着,刘××对李××说李××要请他们去吃夜宵,李××就用手指着李××问刘芳是不是这个人,刘××说是李××请客,刘××劝李××回家休息,李××就骂了刘芳一句,站在旁边的李××看到李××用手指着他还骂人,李××就认为李××是在骂他,李××就上前对李××进行了殴打,康××看到后就上前帮李××殴打李××,造成李××轻微受伤。2025年6月25日,康××主动来所投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户籍资料、现场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康**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康**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