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治)决字[2025]第0289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顺县灵溪*******,现住永顺县灵溪镇团结*******。
  现查明:李×顺在醉酒后于2025年6月24日20时46分,在永顺县灵溪镇主要交通要道顺风路上非法拦截过路的车辆,拦截时间长达5分钟左右,造成该主要交通要道车辆严重堵塞。2025年6月24日20时50分,永顺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依法处理李×顺非法拦截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过程中,李×顺拒不配合派出所民警执法,不听执法人员制止,并且将现场执法的工作人员吴×涛、张×林、陈×三人的手臂抓伤,将陈×的胸口踢了一脚,将吴×涛、张×林两人的小腿踢了几脚,严重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
  以上事实有李×顺的陈述、证人证言、接报案记录、现场监控视频、户籍信息、伤情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
  履行方式:由永顺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