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公(新)决字[2025]第0371号

  被处罚人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新桥*******,现住益阳市资阳区新桥*******。
  现查明:2025年6月15日17时许,违法行为人龚X骑电动车从位于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爱屋湾村XXX村民组的益阳市资阳区XX便民店门口经过时,见店中无人,遂进入店内实施盗窃,偷得硬盒粗支和气生财香烟7包,紫色硬盒粗支和天下香烟一包;得手之后欲逃离现场时被店老板郭X姣发现,郭X姣将龚X偷得的香烟夺回,龚X逃离现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视听资料、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龚*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