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高(白箬))决字[2025]第1122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永兴*******,现住湖南省郴州市永兴*******。
  现查明:邓X进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11月11日驾驶湘LXXXX机动车,从郴州永兴上许广高速准备前往常德,在行至许广高速南往北方身712公里长沙岳麓区莲花收费站出口位置时与前方正常行驶的湘AXXXXX轻型货车发生追尾,导至交通事故发生。当日事故发生后,邓X进被高速交警查获无证驾驶,且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以上事实有邓X进的陈述和申辩、事故现场照片、事故认定书、驾驶证查询结果、查获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