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榔)决字[2025]第1580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绥宁县长铺*******,现住湖南省邵阳市绥宁*******。
现查明:2025年06月17日至18日,违法行为人周××在湖南省长沙县榔梨街道土岭社区富厚雅居酒店内,提供其名下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卡号621700××××112254724)给其上线“西哥”用于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非法资金跑分、洗钱。周××收到涉案资金后通过在建设银行长沙经开区支行柜台取现、支付宝转账等操作将涉案资金转移至上线指定账户。经查:周××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卡号6217002××××12254724)在涉案时间段单边流水16200元,无获利。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周××本人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银行流水转账、手机转账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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